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1年“食安护佳节”专项监督抽检中,平邑县新大联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奎店销售的鸡蛋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于2020年12月22日抽检了平邑县新大联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奎店销售的标称“食品名称:鸡蛋,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0年12月21日”鸡蛋。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甲硝唑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292 号《发布在食品动物 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4 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 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1、没收违法所得¥210.79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柒角玖分);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210.79元(大写:人民币伍仟贰佰壹拾元柒角玖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不合格鸡蛋的购进及经营,主要是由于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所致。我局责令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我局于2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确保所经营的食品的质量安全。
特此通告。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