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gtzyj/2020-0000041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土地征收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平邑县唐村水库管理处拟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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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平邑县经济建设用地需要,拟征收平邑街道大井三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邑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如下: 一、拟收回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收回平邑县唐村水库管理处所属土地位于东阳汽车站南、宗圣路以东,收回土地总面积0.1200亩,其中: 地块5:收回面积0.0690亩,涉及农用地0.0690亩(沟渠0.0690亩)。 地块6:征收面积0.0510亩,涉及农用地0.0510亩(沟渠0.0510亩)。 二、拟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收回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平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位于第Ⅰ级区片,征地补偿标准为5.5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收回补偿安置费共计0.6600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该批次征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 三、安置意见 甲、乙、丙、丁四方同意,在平邑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按货币安置方式对单位进行安置。土地收回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乙方账户后,由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收回土地涉及的单位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平邑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人:曾科长;联系电话:4292841。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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