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gtzyj/2019-0000193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土地征收 | 发布日期 | 2019-10-16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水利局拟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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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平邑县人民政府决定,为发展当地经济的需要,拟收回水利局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平邑县财政局、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收回补偿安置方案》,已报平邑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收回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收回水利局所属土地位于铜石镇和白彦镇境内,收回土地总面积16.6560亩,其中:农用地14.1210亩,其中:林地10.9605亩,交通运输用地0.4755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6850亩。未利用地2.5350亩,其中: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5350亩。 二、拟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收回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平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位于第Ⅱ、Ⅲ级区片,征地补偿标准分别为5.3、5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收回补偿安置费共计87.4073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4.8048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0万元,共计补偿金额4.8048万元。 三、安置意见 甲、乙、丙、丁四方同意,在平邑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按货币安置方式对单位进行安置。土地收回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乙方账户后,由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收回土地涉及的单位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平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平邑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钟科长;联系电话:4292841。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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