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gtzyj/2019-0000168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土地征收 | 发布日期 | 2019-10-16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大夫宁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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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平邑县人民政府决定,为新泰至台儿庄(鲁苏界)公路平邑段建设的需要,拟征收大夫宁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平邑县财政局、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平邑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大夫宁村土地位于大夫宁村东部,征收土地总面积121.2255亩,其中:农用地120.348亩(基本农田42.5685亩)(耕地85.797亩,园地10.6815亩,林地9.2130亩,交通运输用地5.3565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4735,其它土地6.8265亩);未利用地0.8775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8775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市平邑县(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1.农用地位于第Ⅲ-1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5万元/亩(基本农田按6万元/亩补偿); 2.未利用地位于第Ⅲ-1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4.0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647.818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257.5023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12.8696万元,共计补偿总额270.3719万元。 (三)本次征地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按照平邑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执行,本方案不包括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647.8185万元,由平邑县财政局拨付到大夫宁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平邑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181.8383万元,由平邑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保太镇政府、大夫宁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钟科长;联系电话4292841。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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