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gtzyj/2018-0000010 发布机构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目录 土地征收 发布日期 2018-08-02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平征公告[2018]13号
平邑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平征公告[2018]13号

为发展当地经济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邑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 1 位置范围:明生路以东,祥云湖西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保定庄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 号)公布的平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 1 个区片,其中,I 级区片每亩补偿 5.5 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鲁国土资字 [2017]388 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平邑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 2018 年 8 月 3 日至 2018 年 8 月 5 日由平邑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平邑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科长;联系电话:05394292841。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8 年 8 月 2 日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