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yxgzbm13--2018-0319022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土地征收 | 发布日期 | 2018-03-19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北温水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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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平邑县人民政府决定,为发展当地经济建设需要,拟征收北温水村(居)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平邑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北温水村(居)土地位于327国道以北,东围沟大桥以西,征收土地总面积0.144亩,其中: 建设用地0.144亩(农村宅基地0.144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平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1.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第II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 5.3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0.7632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鲁国土资字 [2017]38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无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0.7632万元,由平邑县财政局拨付到北温水村(居)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平邑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 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0.2160万元,由 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温水镇政府、村(居)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 2018 年3月26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平邑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李科长;联系电话:4292841。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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