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pyxgzbm13/2026-00055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公开目录 | 土地征收 | 发布日期 | 2026-03-19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平征补公告〔2026〕39号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茄山头村集体土地。平邑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平邑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茄山头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潍坊至邹城高速公路沂源至邹城段工程(平邑段)交通基础设施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和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茄山头村土地,四至范围为潍坊至邹城高速公路沂源至邹城段工程(平邑段)沿线,总面积10.8709公顷,其中:农用地9.5905公顷(耕地6.9910公顷、园地0.0146公顷、林地1.4187公顷、农村道路0.2181公顷、水库水面0.0052公顷、坑塘水面0.2252公顷、设施农用地0.1664公顷、田坎0.5513公顷),建设用地1.2686公顷(村庄1.0634公顷、采矿用地0.1917公顷、公路用地0.0135公顷),未利用地0.0118公顷(河流水面0.0118公顷)。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平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6万元/公顷;其中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15.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96万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5〕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3.农村村民住宅(或者工矿企业)补偿费标准。按照平邑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四、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照《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规〔2023〕3号)规定执行。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平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网站、平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村(镇)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6年3月19日至2026年4月17日。 2.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经听证确需进行调整的,本机关修改完善后子以公布。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3.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到茄山头村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可以在办理补偿登记时一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公告期间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魏健,联系电话:0539-4292841,联系地址: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9日 |
|
|
|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