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gtzyj/2024-0000199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土地征收 | 发布日期 | 2024-10-30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平征公告〔2024〕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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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1日,平邑县2024年第20批次建设用地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平邑县2024年第20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Q〔2024〕140号)批准征收土地4.4762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1、4范围:位于文化路以东、白庄村农村道路以西,白庄村村庄以南、白庄村耕地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白庄村。 地块2、5范围:位于板桥路以东、文化路以西、白庄村耕地以南、白庄村耕地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白庄村。 地块3、6范围:位于滨河西路以东、板桥路以西、白庄村林地以南、白庄村林地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白庄村、大东阳村。 地块7范围:位于白彦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以东,毓秀广场以西,老林后社区楼以南,东岭村农村道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彦镇老林后村。 三、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到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所有权人。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张贴满10个工作日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平邑县2024年第20批次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联系人:魏科长,联系电话:0539-4292841。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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