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gtzyj/2024-0000159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土地征收 | 发布日期 | 2024-07-14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平征补公告〔2024〕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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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23〕35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河湾社区集体土地。平邑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平邑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河湾社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平邑县工人文化宫及其道路和绿化苗木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河湾社区土地,位于河湾社区,东至滨河东路,西至浚河,南至银花路,北至温凉河路,总面积1.7490公顷,其中:农用地1.7490公顷(耕地0.6627公顷,林地1.0759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0104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平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I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9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平邑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附件)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河湾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河湾社区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39.3525万元。由平邑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河湾社区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平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平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2024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18日)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河湾社区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平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平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鲍科长,联系电话:0539-4292841。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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