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gtzyj/2024-0000121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土地征收 | 发布日期 | 2023-03-01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平邑县唐村水库管理中心土地收回补偿方案公告 平收补公告〔2023〕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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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平邑县人民政府决定,为平邑县经济发展用地的需要,拟收回平邑县唐村水库管理中心国有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平邑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平邑县水利局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平邑县唐村水库管理中心土地收回补偿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收回土地目的 本次拟收回土地拟用于东升石材项目建设项目,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经前期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依法按程序组织开展土地征收。 二、拟收回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收回平邑县唐村水库管理中心国有土地,位于石都大道以北,舜帝路以西,拟收回土地总面积0.2050公顷,其中: 农用地0.2050公顷(水浇地0.1567公顷、沟渠0.0483公顷)。 三、拟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一)拟收回土地补偿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平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收回土地位于第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9万元/公顷。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收回补偿费总额为20.2950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四、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收回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6日),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平邑县唐村水库管理中心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收回补偿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收回补偿协议的,以《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收回土地涉及的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 联系人:曾科长,联系电话:0539-4292841。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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