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gtzyj/2024-0000087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土地征收 | 发布日期 | 2024-04-22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平征公告〔202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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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日,平邑县2024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平邑县2024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Q〔2024〕41号)批准征收土地7.1483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1-2范围:平邑县蒙山路东、沂河路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县保太镇黄疃村、冷蒋村、蔡家庄村。 三、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平邑县财政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银行账户。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其他建筑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张贴满10个工作日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鲍科长,联系电话:0539-4292841。 附件:平邑县2024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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