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gtzyj/2021-0000026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土地征收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平邑县水利局拟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平征补公告[202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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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平邑县经济发展建设用地需要,拟收回平邑县水利局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邑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收回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收回平邑县水利局土地位于银花路以北,保定路以西。土地征收总面积3.306亩,其中: 涉及农用地3.306亩(沟渠3.306亩)。 二、拟收回土地目的 本次拟收回土地用于科教用地。 三、拟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收回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平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位于第I级区片,收回补偿费标准为6.6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收回补偿安置费总额为21.8196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收回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安置意见 在平邑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按货币安置方式对单位进行安置。土地收回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平邑县水利局账户后,由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五、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收回土地涉及的单位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3月5日起至2021年4月3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平邑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人:曾科长;联系电话:0539-4292841。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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