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yxsydw23-jrfxff-2017-1222002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
公开目录 | 金融风险防控 | 发布日期 | 2017-12-22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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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公告
近期,我县个别农民专业合作社、电子商务服务站、投资理财、投资咨询及网络借贷等机构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违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失,严重扰乱地方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为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法集资是国家明令禁止和严厉打击的非法活动。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具体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者多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谋取不当利益,有的甚至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极少数先入者侥幸获得回报,众多后入者血本无归、损失惨重。由于此类案件往往涉及人数多、资产形态复杂、涉及地域广,处置难度大,严重干扰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危害社会稳定。菏泽市牡丹区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打着“入股”的旗号,却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大量吸收农民资金,因经营出现困难,无法兑付存款,旗下10个网点卷款跑路。河北省隆尧县 “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高息和免费发放米面粮油吸引农民入社,在农村设立“分社长”诱使农民“入社”集资,涉及全国16个省、市,集资人数超10万人,涉嫌非法集资80多亿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储户大部分血本无归。 三、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组织非法集资者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相关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组织或个人,要认清形势,尽快兑付储户存款,尽最大努力维护群众的利益。 四、《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明确规定,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政府不予代偿。为最大限度地挽回群众损失,维护群众利益,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对犯罪活动责任人的资金、财产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按一定比例兑付给群众。从全国查获非法集资案例情况来看,最终兑付比例都不高。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1 条第2 款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共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2014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通知》,对农民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明确提出了不准吸收公众存款,不允许对外放贷等“四个不允许”的要求。截止目前,在我县既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又可以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临商银行、莱商银行和汉源村镇银行;只能开展贷款业务,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的有:冠鲁、融信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和泓源、锦泰、金翔、金联四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除此之外,在我县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电子商务服务站、投资理财、投资咨询及网络借贷等机构均不具备面向公众开展存贷款业务的资格。广大人民群众存款一定到正规银行,不要贪图小利,更不要轻信非法集资的谎言,避免血本无归。
平邑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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