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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260626001C2174155
标    题 投诉平邑交警大队对明德路道路停车标线违规问题长期敷衍处置,无实质整改答复
姓    名 刘**
手    机 139******30
写信时间 2026-06-26
信件内容 本人刘云超,联系电话:13954480330。 现就平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置明德路交通标线、停车位违规相关问题进行投诉。 本人自2026年5月14日起,多次反映明德路路段施划停车位、道路标线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国家标准,占用通行空间,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诉求提交至今已超过一个月,承办单位仅给出模板化、敷衍式回复,未赴现场实地核验,未针对标线不合规问题提出任何实质性整改措施,未正视群众反映的安全隐患,未履行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职责。 现提出三点明确要求: 1. 安排工作人员赴明德路现场核查道路标线、停车位是否符合国标GB 5768; ​ 2. 书面告知核查结果、是否存在违规,若违规明确整改时限; ​ 3. 由单位负责人对前期敷衍答复问题作出说明。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经落实,非常感谢您对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针对您反映的明德路交通标志标线、停车位违规的相关问题,现就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1、施划停车位违反道交法33条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该条款是论述主体资格问题,施划停车位的主体责任,即授权政府有关部门结合道路通行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2、针对当事人投诉的,施划停车位违反道交法36条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该条款为道路通行规则,即行人与机动车在设有车道分界线或未设车道分界线的道路上如何通行的基本准则。一般作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之一,并非用于评价停车位施划行为影响的直接条款。3、针对当事人投诉的违反《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GA/T 850-2021)的内容。《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GA/T 850-2021):该规范是由公安部发布的行业推荐标准,编号中的“/T”明确表示其为推荐性行业标准,而非国家强制性标准(即GB)。在其推荐标准中5.1.3关于“平行式停车位与相邻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之间宜设置 0.5m~1m 的安全开门区”的表述,其中“宜”系建议性、推荐性用词,表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满足该条款,而非强制性义务。旨在鼓励有条件的情况下优化设置。对于因道路客观条件受限确实无法满足该建议间距的路段,该规范并未设定强制性的禁止性规定,允许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置。这是公安部设置该规范的目的。4、针对当事人投诉的违反GB55011-2011施划路内停车位后,非机动车剩余通行宽度无法达到国家强制标准单向1.5米净宽的内容。关于《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1-2021)第3.4.5条规定:城市道路应设置安全便捷的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设施,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m;非机动车道单向行驶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m,双向行驶的有效同款不应小于3.0m。在该规范中涉及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宽度设计的标准,属于道路工程建设的规划与设计范畴,其建设、维护及整改责任主体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并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我大队在既有道路上施划路内停车位时,严格执行《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GA/T 850-2021)关于停车位尺寸(长、宽)的规定,经实地测量,施划停车位长为6m、宽为2.6m,符合设置规范要求(《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5.2.1)。在占用车道施划停车位后,车道剩余宽度为7.2m,满足《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GA/T 850-2021)第4.2.3条之规定(占用车行道设置停车位后车行道剩余宽度大于等于6m)。5、当事人投诉集中的明德路自银花路至温凉河路路段,集中邑博园、美丽园、龙城公馆、裕隆嘉园、新建庄社区等5处大型住宅小区,同时有第五实验小学、启航幼儿园、平邑一中西校区等多处学校,日常交通压力大、车辆停车需求大。周边小区停车位配套建设不足与现阶段车辆保有量快速增长的现实矛盾突出。未施划停车位之前,车辆停放无序,对交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在综合考虑兼顾通行效率、通行安全的情况下,平邑县交管大队在全县精细化改造过程中,对该路段道路东西两侧施划停车位,用于周边居民车辆按次序靠路边依次停放。
处理对象 平邑县人民政府
处理时间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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