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约束作用,强化岸线依法依规保护,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水利部、山东省水利厅和临沂市水利局相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县河湖岸线利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情况
本次平邑县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涉及的河道有柏林河、常庄河、大井河、东阳河、丰阳河、公家庄河、固城河、金线河、鲁埠河、石门河、吴家庄河、西皋河、银线河、跃牛河、跃鱼沟河、城郭河、朱田河、欧峪支流、尚河共计19条县级重要河流及吴家庄水库、昌里水库、安靖水库、大夫宁水库、公家庄水库、杨庄水库、岳庄水库共计7座水库。
二、岸线保护和利用现状分析
(1)岸线的开发管理缺乏统一规划。
(2)河湖动态监管能力仍需加强,问题易疏漏。
(3)岸线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三、需求与约束条件分析
(1)岸线保护和利用需求分析
岸线资源的有效保护与防洪安全、洪涝灾害程度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对河流岸线资源实施有效保护是保障防洪安全的重要条件;为保护生态环境,亟需加强自然岸线保护,这对保护生态、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饮用水源地所在岸段的利用,将直接影响供水水质,需要加强对这些地区岸线的保护,保障供水安全。
(2)约束条件分析
岸线保护利用工程防洪标准不得低于相应段河道防洪标准,且不得降低影响河段的防洪标准;岸线利用工程影响河道岸坡稳定时,应对所在位置河道上下游一定范围内进行防护,保障行洪安全及河势稳定;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可能造成水质安全隐患的岸线开发利用行为或活动,对影响水质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加以清退和调整;岸线利用项目遵循生态可持续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特点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岸线分配、用地开发等,避免侵占生态敏感区;重要基础设施对岸线利用的约束主要围绕安全防护与功能协调两大核心,通过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明确禁止性与限制性活动。
四、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部署,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强化河湖长制,严格管控河湖水域岸线。按照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严格管控的原则,正确处理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的关系,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及相关部门和行业间的关系,兼顾近远期的要求,通过对岸线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布局,在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岸线资源的多种功能,实现岸线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实现岸线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五、岸线边界线与岸线功能区划分
(1)岸线边界线划定
临水边界线是根据稳定河势、保障行洪安全和维护河湖生态等基本要求,在河湖沿岸临水一侧划定的管理线。
外缘边界线是根据河湖岸线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功能等要求,在河湖沿岸陆域一侧划定的管理线。
(2)岸线功能区划分
岸线功能区是根据河湖岸线的自然属性、经济社会功能属性以及保护和利用要求划分的不同功能定位的区段,分为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和岸线控制利用区。
岸线保护区:为避免岸线利用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等造成明显不利影响而划分的岸线功能区。
岸线保留区:因规划期内暂时无利用需求、尚不具备利用条件、为重要基础设施预留或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而划分的岸线功能区。
岸线控制利用区:因岸线利用程度较高,或岸线利用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等可能造成一定影响,需要控制其利用程度、方式和用途而划分的岸线功能区。
六、岸线管控要求
(1)岸线保护区管控要求
岸线保护区应根据保护目标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期内禁止建设可能影响保护目标实现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划在岸线保护区内必须实施的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重要基础设施等项目和活动,应论证其制约因素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为保障防洪安全和河势稳定划分的保护区,严禁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库岸稳定、蓄滞洪区正常进退洪等项目和活动;为保障供水安全划分的保护区,严禁影响供水设施安全运行、饮用水水源、水源涵养等项目和活动;为保护生态环境划分的保护区,涉及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敏感区的范围,严禁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破坏生态功能和保护对象等项目和活动;为保护重要基础设施划分的保护区,严禁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等项目和活动。
(2)岸线保留区管控要求
暂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有险工险段的保留区,严禁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等方面的项目和活动;必须实施的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项目和活动,在保留区具备开发利用条件后,应对项目和活动制约因素进行论证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为保障供水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划分的保留区,涉及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敏感区的范围,项目和活动不得违反所在岸段水质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为规划工程预留的保留区,应严格管控影响规划工程建设和运行的项目和活动;规划期内开发利用需求不迫切或暂无开发利用需求的保留区,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开发利用的,需充分论证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3)岸线控制利用区管控要求
对现状开发利用程度已较高,继续大规模开发利用岸线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控制利用区,必须严格控制新增开发利用项目的数量和类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论证,不得加大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等的不利影响;岸线控制利用区内的岸线开发利用,应符合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供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关系,充分考虑与附近已建涉水工程间的相互影响,合理布局,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与岸线功能区管控目标不符的已有开发利用项目或设施,不得在现有规模上进行改建、扩建。
七、环境影响评价
通过科学划分岸线功能区,有效控制开发利用程度,力求使保护和开发达到一个动态平衡。通过岸线功能区的划分,使河流岸线的使用合规合法合理,配合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利于维护河流水生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敏感区。规划的实施,涉及的生态红线不会因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的实施而受到明显不利影响,规划具有环境合理性。
八、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河道沿线各级政府要将河道岸线保护、管控放在突出位置,构建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水利、自然资源、交通(港航)、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各部门进一步加强分工合作,协同推进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的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监管,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取得实效。
(2)制度保障。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防洪补偿、生态补偿等相关制度,强化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日常协作配合。
(3)监管保障。河道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发挥监管职责,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控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岸线动态监控,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强化监测管理,进一步掌握岸线功能区域保护情况,提升岸线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