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内人才流动、调整手续办理程序
1、流动人员向原单位提交申请;
2、原单位接到申请后到其主管单位签署意见;
3、原单位把有关流动材料报县人才服务中心;
4、县人才服务中心向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发商调函;
5、待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回函表示同意调入且经审查该人员人事档案无问题时,县人才服务中心向原单位主管部门发调令;
6、原单位主管部门接到调令后,通知原单位办理工资、养老金转移、户粮关系迁移、人事关系转递等手续;
7、县人才服务机构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留存、人事关系转给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收取人才流动服务费,初级人才,事业职工每人10元,企业职工每人20元;中级人才,事业职工每人25元,企业职工每人35元;高级人才,事业职工每人50元,企业职工每人70元;
二、人才招聘
1、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复印件一份,填写《人才需求计划表》一份。
2、根据需要,用人单位可自选三种招聘方式 :
(1)通过新闻媒介刊播广告后到人才市场设摊招聘。(2)在每周三人才集市上设摊招聘。(3)在人才市场信息库里查询后与应聘人员联系招聘。
3、在新闻媒介上刊播招聘启事,除提供第一条要求的证件外,需准备招聘文稿一式四份。省内跨地区招聘的单位,需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签署意见;外省招聘单位(含驻平邑办事机构),须附本省地县人才服务机构同意招聘的证明。经人才市场审查批准后,送刊播媒介一份,县工商局广告科一份,自存一份,人才市场备案一份。
4、按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用人单位交纳登记费20元;在人才市场设摊招聘的,交纳摊位费100元/天;在媒体上刊播人才招聘启事者,交纳招聘人才启事审查费20元;在人才库中选择应聘人员的,交纳查询费5元。
5、人才市场为招聘单位提供招聘场所、桌椅、展板、展纸、表格等用品;在人才库中为招聘单位调出符合条件的人员,打印供其选择。
6、对登记的用人单位,通过因特网、168信息台、报纸、广播、电视、求才专栏等形式对外联系应聘人员。
三、信息咨询
1、个人查询招聘单位信息:
(1)求职人员需提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应届生)或毕业证、身份证等证件。
(2)按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交纳查询费2元/次。
(3)市场工作人员予以查询。如需推荐,应聘人员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交纳登记费后,由人才市场开涵推荐给用人单位。
2、单位查询求职人员信息:
(1)单位须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复印件。
(2)经工作人员审查后,填写《需求人才计划表》一份。
(3)交纳登记费20元,查询费5元。
(4)市场工作人员予以查询打印。
四、委托招聘
(1)委托招聘人才的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委托招聘申请书。
(2)经审查,符合招聘人才条件,签订委托招聘合同书。
(3)按合同规定交纳委托招聘费。
(4)按委托招聘合同规定,由人才市场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人才招聘广告。
(5)按合同规定,由人才市场对应聘人员进行相应的考试或考核。
(6)向委托单位移交确定的应聘人员,双方签订合同书并由人才市场办理签证手续。
五、合同鉴证
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选聘人才,与求职者达成协议,签订聘用合同书,由人才市场办理鉴证手续。
(1)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与应聘人员共同到人才市场领取聘用求职人员合同书三份。
(2)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共同对合同书条款进行协商,未尽事宜用文字表述,双方均已认可。
(3)人才市场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对应聘人员资格手续进行审查,认定无误。
(4)双方共同交纳合同鉴证费,每人10元。
(5)人才市场对聘用求职合同书进行鉴证,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各存一份,人才市场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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