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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程序和承办时限


2003/030228_000029.html administrator
2003-02-28

  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的材料
  (1)全体股东(个人、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合伙人委托代理人证明;
  (3)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明。
  2、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和职业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职业证明;
  (8)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0)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人选任职资格证明;
  (11)雇工人员名单;
  (12)股东履历表;
  (13)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有关部门审批项目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14)实物出资的过户或转移手续;
  (1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计划生育保证书;
  (16)女股东流出户籍所在地投资的,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5-49周岁,下同);
  (17)所有出户籍县区投资的股东的暂住证;
  (18)两个股东出资办的有限公司,是一男一女的,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不是夫妻的户籍证明;
  (19)挂市名有限责任公司的各级核转表。
  3、合伙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并附全体合伙人的履历表);
  (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委托书及身份或资格证明;
  (5)合伙协议;
  (6)出资权属证明;
  (7)经营场所证明;
  (8)合伙协议中有约定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委托书;
  (9)计划生育保证书;
  (10)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或者经营项目需报批的批准文件证明;
  (11)女股东流出户籍所在地的,需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2)外县区股东的暂住证明。
合伙企业的变更、注销登记严格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有关文件进行登记。
  4、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职业状况证明;
  (5)需名称预核的提供名称预核通知书;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7)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雇工人员表;
  (9)女投资者流出户籍所在地的,需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0)外县市投资人的暂住证;
  (11)投资者签署的计划生育保证书。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注销登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有关文件进行登记。
  5、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申请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及职业状况证明,外来人员还需出具暂住证复印件;
  (3)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
  (4)与帮手、学徒签订的书面合同;
  (5)经营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产权证明,非自有房提供产权单位证明或承租协议);
  (6)从事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学徒、帮手的保险凭证;
  (7)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8)育龄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
  (3)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5)任命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该分公司负责人的职业证明、身份证明;
  (6)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必须审批的项目要提交批准文件或证书;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登记的私营企业登记时需提供下列文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场所使用证明;
  (3)验资证明;
  (4)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报经审批的,要提交审批部门的审批材料;
  (5)合伙企业登记时,应当提交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6)雇工表;
  (7)流动人口中的女股东,应当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8)外县区投资人的暂住证;
  (9)由企业负责人签署的计划生育保证书;
  (10)职业状况证明;
  (1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通知书(需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按《条例》登记的私营企业的变更、歇业、注销、补证等事项,严格按《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承办时限
  1、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3日内办完。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和公司设立分公司、变更、注销登记,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完。
  2、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和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4日内办完。
  3、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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