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审批权限
1、县环保局审批投资总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县环保局以正式文件上报初步审查意见,会同申报单位转报市环保局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项目由县环保局逐级转报省环保局审批。造纸、酿酒、淀粉等重点污染行业无论投资额大小一律报省环保局登记审批。
2、禁止新上项目:
十五(土)小企业: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小农药、小漂染、小电镀、土法炼焦、土法炼硫、土法炼砷、土法炼汞、土法炼铅锌、土法炼油、土法选金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企业。
新六小企业:小煤矿、小炼油、小火电、小玻璃、小水泥、小轧钢企业。被国家列入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项目。
二、项目审批应提报的材料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造纸、酿酒、淀粉项目应提报省、市环保局审批登记表;
3、项目地理位置图;
4、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1)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要求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3)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承办服务时限
1、项目立项前期需要环保部门意见的,环保部门对项目选址进行现场勘验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2、项目超出县环保局审批权限的,由县环保局对项目选址进行现场勘验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初步审查意见,三个工作日内转报市局;
3、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县环保局对项目选址进行现场勘验后,对登记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4、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县环保局派专人协助审报单位与有环评资质的科研单位联系,收到报告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5、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县环保局派专人协助审报单位与有环评资质的科研单位联系,收到报告书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