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范围
新建、扩建项目的立项审查、批复、转报。
二、工作程序
受理——审查——批复或转报
三、项目审批权限
1、项目建设程序:(1)重大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报批程序:起草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开工建设、竣工验收。(2)小型项目可以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年度投资计划)、开工建设、竣工验收。
2、审批权限:(1)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报省或国家审批。(2)地方小型建设项目,包括所有二级以上公路、大中型桥梁、发电厂、35千伏以上输变电工程、水泥、农药、烧碱、制革、造纸、各种肥料、无机酸、酒精、轧钢、高档宾馆、办公楼、豪华商场、超标准高级住宅、别墅、房地产开发、需占用耕地的项目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不论投资大小,一律报上级计委审批。(3)1000万美元以上的直接利用外资项目上报市或上级有关部门按文件规定审批。(4)1000万美元以下的“三资”项目直接审批,报上级机关备案。(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一律由省或国家审批。(6)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3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报上级计委审批。限下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县计委直接审批。
四、所需材料
1、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并附环保评价、验资证明。其中,生产性项目具备有关协议、合同证件,并须出示相关的文书材料,如产品、技术鉴定证书等,特种行业需有专业部门批准的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合资企业外方注册地证件等。
3、项目用地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部门意见。
五、承办时限
1、权限内的项目,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限上项目,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审查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