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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贸易委员会工作程序和承办时限


2003/030228_000025.html administrator
2003-02-28
    一、利用国内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一)审批权限:
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由县经委审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转报上级业务部门审批。
  (二)项目建议书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建议书;
  2、申请文件;
  3、双方投资合作协议(意向书);
  4、环保部门初审意见;
  5、有贷款的项目附银行意见;
  6、有征地的项目附土地管理部门意见。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加环保篇章);
  2、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4、双方投资合作签订的合同;
  5、安全、环保、消防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6、有关部门对主要原料、电力、燃料、配套件等供应来源落实情况与供应可能的有关文件;
  7、资本金来源有效证明材料。
  二、利用外资嫁接改造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一)审批权限:
  总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项目,由县经委(会同外经委)审批;总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转报上级业务部门审批。
  (二)项目建议书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建议书;
  2、申请文件;
  3、中外双方初步达成的协议(意向书);
  4、外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5、环保部门初审意见。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加环保章);
  2、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3、双方投资签订的项目合同、章程;
  4、申请文件(包括转报文件);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6、中外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7、与外方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
  8、外方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
  9、外方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10、土地、环保、消防、安全等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
  11、中方资金落实证明。
  三、承办时间: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办理批复或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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