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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2005/050708_000054.html zhaoshangju
2005-07-08






       平发〔2005〕15号


       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经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县经济发展步伐,确保赶超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本着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对工贸企业的考核奖励

    第二条 加大新产品开发和科技创新投入。企业新开发产品,经鉴定属填补国内空白,自鉴定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内投产达产,每项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民币2万元;属填补省内空白,自鉴定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内投产达产,每项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民币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国内驰名商标(国家质监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国务院颁发证书),每项分别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民币5万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和山东省免检产品(省质监局认定,省政府颁发证书),每项分别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民币2万元。对新创建国家级技术开发中心的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民币2万元;对新创建省级技术开发中心的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民币1万元。
以上企业,属新建企业的,当年新增税金必须达到10万元以上;属老企业的,当年上缴税金增幅必须达到或超过当年全县地方财政收入工作目标增幅,方可受奖。此项奖金从县科技开发基金中支付。
    第三条 本年度上缴税金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上年度实际上缴税金为基数,年递增比例25%,实际上缴超过25%进入县财政部分,将其30%作为该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返还给企业。
实际上缴税金是指生产、经营环节所上缴的流转税及企业所得税,不含各种退税、个人所得税、产权税、财产行为税等税种及财政列收列支部分(下同)。
    第四条 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增强发展后劲。经主管部门批复立项的新上或技改工业生产性项目,验收投产达产后,实际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以上企业,属当年度新建企业的,按以上标准奖励;属老企业内部嫁接改造的项目需保证在上年度税收基数上增长15%以上,方可受奖。已享受招商引资有关政策奖励者不在此条奖励范围。此项奖金由受益的财政主体支付。
    第五条 对国有(控股)和集体(控股)、股份(合作)、外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奖励。年度上缴税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功勋企业”,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功勋企业厂长(经理)”;年度上缴税金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明星企业”,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明星企业厂长(经理)”,连续三年被授予“明星企业厂长(经理)”,且企业实际上缴税金增幅连续三年均达到或超过当年全县地方财政收入工作目标增幅的,授予县级劳动模范;年度上缴税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优秀企业”,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优秀企业厂长(经理)”, 连续三年被授予“优秀企业厂长(经理)”,且企业实际上缴税金增幅连续三年均达到或超过当年全县地方财政收入工作目标增幅的,记三等功。
以上受奖企业,本年度实际上缴税金增幅达到或超过当年全县地方财政收入工作目标增幅的,按其实际上缴税金比上年度增长部分的2%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年度实际上缴税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虽增幅未达到当年全县地方财政收入工作目标增幅,但保持或超过上年度实际上缴税金额的,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民币1万元。此项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六条 对个体民营工商户的奖励。年度上缴税金10O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授予“功勋民营企业”、“功勋纳税户”,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功勋民营企业厂长(经理)”,连续三年被授予“功勋民营企业厂长(经理)”或“功勋纳税户”,且企业实际上缴税金增幅连续三年均在20%以上的,记三等功;年度上缴税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授予“明星民营企业”、“明星纳税户”,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明星民营企业厂长(经理)”,连续三年被授予“明星民营企业厂长(经理)”或“明星纳税户”,且企业实际上缴税金增幅连续三年均在20%以上的,通令嘉奖;年度上缴税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授予“优秀民营企业”、“优秀纳税户”,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优秀民营企业厂长(经理)”。
以上受奖企业,本年度实际上缴税金(含个人所得税)比上年度增长20%(含20%)以上的,按本年度实际上缴税金的2%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此项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三章 对外经贸工作的考核奖励

    第七条 自营出口企业,以上年度实际出口额为基数,本年度自营出口额比上年度增长部分,每美元奖励该企业人民币0.03元; 加工贸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出口额为基数,本年度实际出口额比上年度增长部分,每美元奖励该企业人民币0.05元; 各类自营出口企业出口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以省级以上法定职能部门认定证书为准),每美元奖励该企业人民币0.05元(同属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不重复奖励,其企业出口额比上年度增长部分也不再奖励)。
以上企业,本年度实际上缴税金比上年度增长15%(含15%)以上,方可受奖。此项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八条 年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授予“出口创汇功勋企业”,授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县级劳动模范,奖励人民币2万元;年自营出口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授予“出口创汇明星企业”,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口创汇明星企业厂长(经理)”,奖励人民币1万元,连续三年被授予“出口创汇明星企业厂长(经理)”,且出口创汇额增幅连续三年均在30%以上的,记三等功;年自营出口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授予“出口创汇优秀企业”,授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 “出口创汇优秀企业厂长(经理)”,奖励人民币0.5万元,连续三年被授予“出口创汇优秀企业厂长(经理)”,且出口创汇额增幅连续三年均在20%以上的,通令嘉奖。此项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九条 对自营出口过千万美元的乡镇,授予“出口创汇功勋乡镇”;对完成新增出口获权企业(当年实现自营出口创汇)任务目标的乡镇,奖励该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人民币1万元。此项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十条 新增出口获权企业,且当年实现自营出口创汇的,一次性奖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民币3000元。此项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受奖企业出口创汇数额必须凭海关报关单、核销单并与外汇管理局核对后确认。

       第四章 对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 对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采取百分制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务单位千分制考核得分和评先树优的依据,并按年度单位工作目标考核意见的规定计入单位工作目标总分。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基础工作20分,其分值分配及考核办法如下:
    招商机构设置5分。乡镇有招商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对外挂牌办公,并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信息库;县直部门、单位、企业有分管领导、有专人负责。达标计5分。每缺一项扣2.5分,扣完5分为止。
  统计提报工作10分。分报表(进度)、信息两项,各占5分。按月提报,每迟报或少报一次扣1分;其他临时性报表按通知要求提报,每漏报或少报一次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投诉案件处理5分。每发生一起招商引资投诉案件扣1分;因处理不力,造成重复投诉的扣2分。扣分上不封顶。
    第十三条 合同利用县外资金10分,完成分配指标得10分,比任务指标每减少1%,扣减0.1分。
    第十四条 实际利用县外资金70分,完成分配指标得70分,比任务指标每增加或减少1%,分别增减1分。
    第十五条 凡引进一个实际利用境外资金20万美元的项目加5分,每增加10万美元加1分;凡引进投入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招商引资工作百分考核中,引资单位分别加10分、20分、50分。
    第十六条 各乡镇及在浚河新城区有引资任务的县直部门和企业,今年至少引一个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入驻浚河新城区。对完成引入浚河新城区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单位,在招商引资工作百分考核中给予加分:引进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加30分,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加60分,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加100分。
引入浚河新城区的生产经营性项目,除对引资人及其家属进行奖励外,对引进项目的乡镇、部门、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奖励:引进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奖励人民币3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此项奖金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即可兑付)。此项奖励同样适用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乡镇引进的入驻浚河新城区的项目,其引资额、项目产值、税收归引资乡镇。
    第十七条 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资金额的2%对引资人进行奖励。
上述引资项目,属新建项目的,按以上标准奖励;属老企业内部嫁接改造的项目,需保证在上年度税收基数上增长15%以上,方可受奖。此项奖金待项目投产运营实现税收后,由受益的财政主体支付。
    第十八条 引进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50—500万元招商引资项目的,授予第一引资人“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其中引资100—200万元(包括100万元)的,奖励其家属人民币1000元;引资200—500万元(包括200万元)的,奖励其家属人民币2000元;引资500—1000万元(包括500万元)的,对第一引资人通令嘉奖,奖励其家属人民币3000元;引资1000万元—1亿元(包括1000万元)的,给第一引资人记三等功,其中,引资1000—5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的,奖励其家属人民币2万元;引资5000万元—1亿元(包括5000万元)的,奖励其家属人民币5万元;1亿元以上的,授予第一引资人“县级劳动模范”,奖励其家属人民币10万元;引资2亿元以上的,对其奖励实行“一事一议”。此项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十九条 凡争取到位纳入财政监管无偿资金或物资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县委、政府给予奖励:50万元以上的,通报表扬;100万元以上的,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200万元以上的,通令嘉奖;500万元以上的,记三等功。
    第二十条 金融部门在上年度贷款余额的基础上,对当年新增企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半年以上的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比例对银行负责人给予奖励。此项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二十一条 年终根据各任务单位得分和实际利用外资绝对值综合评定结果,分别奖励乡镇8名、县直部门16名、垂直部门3名、企业3名。设一、二、三等奖。 10名(乡镇2名、县直部门6名、垂直部门1名、企业1名),各奖人民币10000元;二等奖10名(乡镇3名、县直部门5名、垂直部门1名、企业1名),各奖人民币8000元;三等奖10名(乡镇3名、县直部门5名、垂直部门1名、企业1名),各奖人民币6000元。以上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记三等功,各得单位奖金总额的20%。此项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二十二条 对完成招商引资责任目标的任务单位和完成新增贷款指导性指标的金融部门,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授予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三条 当年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县直部门、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作书面检讨;对当年招商引资任务实际完成达不到60%的,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不予表彰;对当年招商引资无实绩的,通报批评;对当年完不成引入浚河新城区项目任务的,本年度不能被评为招商引资先进单位。

       第五章 对培植新增规模以上企业任务目标的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完成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任务目标,且当年每个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实际上缴税金不低于5万元、乡镇工商税收入增幅达到或超过当年全县地方财政收入工作目标增幅的乡镇,奖励该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人民币2万元;完成任务后每净增1个规模以上企业,且该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税金不低于5万元、乡镇工商税收入增幅达到或超过当年全县地方财政收入工作目标增幅的乡镇,对该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增加奖金人民币2万元。对虽完成了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任务目标,且乡镇工商税收入增幅达到或超过了当年全县地方财政收入工作目标增幅,但其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税金达不到要求的,按完成实际上缴税金标准规模以上企业个数的比例给予奖励。此项考核不考查社会保险金缴纳情况。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对完成新增规模企业任务的乡镇,县委、县政府授予“经济发展先进单位”,超额完成任务的,给该乡镇党委、政府集体记三等功。对完不成任务目标的乡镇,要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讨,并在全县通报批评;县委组织部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对财政增收工作的考核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当年工商税收入总额(不含列收列支部分)增幅以25%为基数,每增1%或每增收10万元,奖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人民币2000元。此项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享受奖励的乡镇,当年必须保证全年工资正常发放,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救济救灾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经济指标的考核纳入全县千分制考核范围。
    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受奖条件的企业和单位,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受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正常发放职工工资(职工工资不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金。第三,本年度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第四,本年度无大规模集体上访。第五,流通企业中本年度无消费者投诉,或虽有投诉但已妥善解决或经调查与企业无相关责任的。第六,出口创汇企业本年度至少参加一次省、市、县政府系统组织的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第七,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考核认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矿山项目必须具有矿山开采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引资属产权转让部分(新增部分除外)不奖励;资金虽到位但未形成固定资产的不奖励,形成固定资产但未交税的只奖励引资人家属;流通企业购置的房产必须同时具有房产证和契税证明。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和单位的审计考核,县委、县政府成立经济工作考核奖惩领导小组,下设提报和审核两个工作小组。提报组由经贸局、乡企办、外经贸局、招商局、商贸办、工商局、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发展计划局、环保局、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组成,分别负责对项目和有关资料的初审和提报;审核组由审计局牵头,财政局、监察局配合,负责对各有关单位报审的项目和资料进行依法审计考核。审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严禁弄虑作假,骗取奖金和荣誉,违者除追回骗取的奖金和荣誉外,对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平发[2003]35号、平办发[2003]21号、平发[2004]3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二○○五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考核奖惩 办法 通知
中共平邑县委办公室 2005年3月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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