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的引资范围。外来投资者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地方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按照实际交纳税金5倍的标准折算投资额);争取并纳入财政监管的无偿资金或物资。
(二)对引资人的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入50—5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资金的2.5%奖励;引进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资金的2%奖励;奖金由受益的财政主体和单位支付。享受精神奖励的按平办发[2003] 21号文件《招商引资工作考核与奖惩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对引资人的认定:引资人可以是若干人,由投资者和第一引资人出具证明,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奖金分配由引资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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