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平邑县外投资者以各种方式前来我县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我县实际出发,对外来投资者提供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外来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可根据土地用途,在法定最高年限内,由投资者择定。在出让合同期内,使用者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为30年,租赁期内可转让、转租、抵押,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租或受让。
2、对外来投资兴办一般加工业和三产项目使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根据投资额度的大小,土地出让金归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 。投资50-300万元的返还60%,300万元以上的返还70%。对经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出让金全部予以返还。对外商在各类园区内建设标准厂房,土地出让金全部予以返还。对外商参与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按60%返还。
3、对外来投资者使用的增量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按60%返还。对 外商投资项目当年立项、当年投资、当年建成的,地价优惠10%。
(二)财政政策
1、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扶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3年内按全额扶持;自盈利之日起按所得税额前3年全额扶持,后2年按50%扶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按全额扶持;自投产之日起,按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购买纳税标志费用除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帐本贴花除外)数额,2年内全部扶持。
2、兼并或控股本县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一)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3、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外汇按投资时国家汇率折算,下同)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自盈利之日起,前3年按所得税全额扶持,后2年按50%扶持;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数额,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50%扶持。
4、新办出口商品额占全部销售额80%以上的贸易型企业,自盈利之日起,3年内按所得税全额扶持。
5、到本县开发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建成后5年内出卖的,按所交土地增值税总额 的50%扶持。
6、新建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3年内按投建单位经营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全额扶持。投资电力、水利、公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按所缴所得税全额扶持,第6年到第10年按50%扶持。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高科技示范园区,且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前5年按所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70%进行扶持,第6年到第10年按50%扶持。
(三)收费政策
1、投资新建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地方政府部门受益的,3年内减半征收;属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
2、对新建企业3年内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维护费。
3、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自投产开业之日起30日内县报、电视台、广播电台给予5次免费广告。
本政策摘自2001年6月10日印发的平发[2001]27号文<<中共平邑县委、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