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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08年5月19日)


招商局 杨柳
2008-05-20
                                                                                              平发〔2008〕37号
      为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来投资项目,确定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用地政策
      1.外来投资项目建设用地,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出让收益情况,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1)工业性项目用地,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一次性交齐挂牌出让金后供地,政府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数额给予分等扶持,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且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下列标准予以扶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含1000万元)—3000万元的,每亩补助2万元;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含3000万元)—5000万元的,每亩补助3万元;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含5000万元)—1亿元的,每亩补助4万元;一次性固定资产超过1亿元以上的,一事一议。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项目,按上述标准减半补助。
      (2)经营收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如供水、供电、供热、污水处理、公交、燃气等,按有关法律规定,所需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80万元/亩。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政府在水、电等基础设施方面提供保障,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万元/亩。公益性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除按规定实行招拍挂供地的项目之外,申请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规定执行。
      2.外来投资项目必须按协议规定如期动工建设。自批准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两年以上未使用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每延长半年则减少二年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要按照项目建设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及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已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项目按期投产后,因缺乏流动资金用土地抵押贷款,须征得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同意,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评估地价的50%。自批准之日满10年后,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对项目建设用地,各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的,需经县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新用途出让手续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和政府收益。
      3.外来投资者与县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上述项目的,按项目股本结构和相同比例给予相应扶持补助。
      (二)财税政策
外来投资者新办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和地方政府收益情况,由受益财政主体参照该企业实际上缴流转税地方所得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标准如下:
       1.独资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给予扶持,其中第一年给予企业实际上缴流转税地方所得部分(下同)等额扶持,第二年至第三年按照当年比上年新增部分给予等额扶持。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且落户“一区两城一带”(经济开发区、国际石材城、地方罐头城、石膏工业带)的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给予扶持,其中前两年等额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当年比上年新增部分给予等额扶持。
       2.独资新办农业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自建成运营之日起,三年内按照当年比上年新增部分给予等额扶持。
       3.独资新办旅游开发、商贸物流、住宿餐饮、文教娱乐、证券担保等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自建成运营之日起,除可申请一定额度的服务业发展配套扶持资金外,三年内按照当年比上年新增部分给予等额扶持。
       4.独资建设水电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自建成运营之日起,三年内按50%给予扶持。
       5.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财税扶持。
       6.外来投资者与县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上述项目的,按项目股本结构和相同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三)收费政策
       1.对县外投资者来平邑投资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性项目,进入县政务大厅重点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办理。
       2.外来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生产经营性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扣除上缴国家、省、市的收入后,落户经济开发区的按照县级实际入库收入的100%予以补助扶持;落户“两城”(国际石材城、地方罐头城)的按照县级实际入库收入的50%予以补助扶持;落户“一区两城”(经济开发区、国际石材城、地方罐头城)以外的按照县级实际入库收入的30%予以补助扶持。
      3.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社会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4.以上收费,采取先征后返方式给予补助扶持。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招商引资方面的文件与本文件相抵触的,按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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