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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国内各企业单位开立外汇券帐户具体办法同开立其它外汇帐户一样,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审批。自1991年10月1日起,凡国内企、事业单位开立外汇券帐户,除持有外管部门“同意开立外汇帐户的批复”外,还须持有外汇管理部门发给的"开立外汇帐户回单"(见附件)。银行在为单位开户时,应检查申请单位是否持有"批复",和"回单"。审核无误后,由单位填写开户申请书和签样卡,银行确立帐户后,按外管局要求填写"回单"各项内容,同时加盖“银行业务章”。将回单一份由开户单位留存,一份退给外管局。银行按照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帐户的批复上规定的收支范围办理日常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