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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保险手续


 
2003-03-04
   团体人身保险是由一个团体作为投保人,将其职工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由保险公司负责给付保险金。
  1.保险范围:凡年满16~60周岁之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均可办理,单位也可为临时工、合同工担保。
  2.保险责任: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致使被保人残废。
  3.保险有关事项:
  (1)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2)保险费,根据单位工作性质。按不同标准收取保险费。一般每1000元保额交5~10元保险费。
  (3)保险金额。每人一千元,在一定额度内由单位自行选订。
  4.保险手续:凡愿参加这种保险的单位,可到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处,填制投保单、注明单位、投保人数、受益人、保险金额、起保日期及投保职工人名单等,在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5.变更及索赔事宜: 
  (1)在保险期内,投保单位如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及更改受益人等保险事宜,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批改。
  (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残或残废事故时,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及医院等有关部门证明书或伤残程度证明。保险公司按伤残(死亡)给付标准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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