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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手续


 
2003-03-04
  企业财产保险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为承保对象的保险。
  1. 保险范围:
  (1)自有财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已摊销及帐外财产
  (2)与他人共有财产
  (3)替他人保管财产
  (4)具有法律上承认与自身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2. 保险责任: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雷灾、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施救、抢救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合理费用支出,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3. 根据单位特殊需要,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主要有(1)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2)附加保险金额特约。(3)附加露堆财产保险特约条款。(4)附加矿下保险特约条款。
  4. 保险有关事项:
  (1)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2)保险费:按工业险、仓储险、普通险分别交纳:
  工业险:每千元财产,年交保险费1~7元
  仓储险:每千元财产,年交保险费0.5~4元
  普通险:每千元财产,年交保险费1~3元
  (3)保险金额: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加成或重置重建价计算,定额流动资产按最近帐面余额或最近十二个月平均余额确定;已摊销及帐外财产按实际价值计算。
  5. 保险手续:办理该项保险需向保险公司提供投保财产有关的帐卡、单据及资金平均表等。填制投保单,在签订合同十五日内一次交请:保险费。
  6. 变更索赔事宜。
  (1)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坐落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书面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2)保险财产如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积极抢救,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有关规定给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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