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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登记


 
2003-03-04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千万元,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应载明如下事项: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
  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四)公司章程;章程应载明如下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分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司住所证明。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置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是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按照公司变更登记办理。
  特殊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由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通过并形成决议,涉及公司章程变化的,还应提交股东会通过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及由股东签字盖章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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