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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程序


 
2003-03-0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登记申请的审批分为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五个阶段。
  1.受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人填写的《广告经营单位登记表》后,查验有关文件、证明,对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对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2.审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对申请者开业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是否具备开业条件;(2)《广告经营单位登记表》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提交的条件,证明是否齐备、真实、有效、合法,协议、章程是否符合规定;(3)企业名称、资金来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主要登记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3.核准: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开业条件的,做出核准登记注册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对不予登记注册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4.发照:对核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5.公告:对核准登记注册的广告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公告。广告经营单位登记公告分为开业登记公告、变更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由登记主管机关通过报纸、期刊或者其它形式发布。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广告经营登记审批权限方面的权限分工是: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地方性广告企业、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申请受理、发照、公告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地方性广告企业、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申请审查、核准工作;事业单位申请直接承揽外商来华广告登记申请受理、审核、发照、公告工作;中外合资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登记申请受理、审查。发照工作。其中地方性广告企业、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申请审查、核准工作可以授权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性广告企业的登记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工作;事业单位申请直接承揽外商来华广告业务登记申请的核准工作;中外合资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项目审批,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审批和登记申请核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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