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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


   
2003-03-04
    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1、国际旅行社:足够的营业用房;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业务用汽车等。
    2、国内旅行社:足够的营业用房;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等。
    二、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1、国际旅行社: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3名;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2、国内旅行社: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2名;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三、有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国际旅行社:
    1、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2、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设立旅行社,应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1、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2、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旅行社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申请书;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旅行社章程;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符合旅游市场需要;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三、国际旅行社应上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内旅行社直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然后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后,申领发票,开张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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