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
2、程序:
a、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b、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由所在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提出意见,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立畜禽原种场、祖代场、一级种畜场由所在县提出意见,经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立畜禽父母代场、二级种畜场,经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委托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立种蛋孵化厂、种公畜配种站,由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c、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核审批权取,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d、批准建立投产的各类种畜禽场,在经营推广种畜禽60日前,必须向所地在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发证申请;经验收合格的种畜禽场30日内由有权发证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收费:省级以上种畜禽场500元,市级种畜禽场160元,县级种畜禽场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