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调解的原则。 1.查明事实,分清事非。 2.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 3.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二)仲裁调查的程序。 1.开始阶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的开始基于两个原因:其一是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其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 在开始阶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做好两项准备工作。 (1)查明案件事实,分清事非,摸准争议的焦点,分析和研究当事人的心理状况等。 (2)根据案件需要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选择调解地点,调解可以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单位进行。 2.进行阶段。 调解的大致过程如下: (1)调解既可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可根据需要灵活掌握。 (2)仲裁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疏导,以便使当事人自愿协商,互相谅解,为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创造条件,与此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员还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本案的调解意见,以供当事人参考或选择。 (3)仲裁员可进一步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当事人就有关问题开展辩论,同时,仲裁委员会可邀请企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以及当事人的亲友协助仲裁员进行调解。 3.职工一方在30人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庭可以促成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召开协商会议。 4.结束阶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结束包括两个内容。 (1)当事人双方经过民主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虽然达成协议,但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后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停止调解,及时以裁决的方式结案。 5.制作调解书。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确认当事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文书,叫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它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首部。 首部包括三项内容:A、写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全称和案件编号;B、写明仲裁参加人的自然状况,C、要写明申诉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答辩的理由和事实。 (2)正文。 正文简述经查明的劳动争议的主要事实,双方的责任。调解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调解协议的内容,仲裁费用分担的情况。 (3)尾部。 这部分应写上“本调解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字样,此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组成人员署名。最后要写明制作调解书的年、月、日,并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在正本上(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戳记。 (三)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讲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结束仲裁程序。 2.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3.不就仲裁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 4.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