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调配应办理如下手续:
1.干部调动时,应先由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商洽,并征求被调干部的意见,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干部个人要求调动的,应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从事业、企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的,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干部调配手续办理;
4.干部调配应符合条件:改善干部队伍结构的人员调整;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充实基层单位,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补充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空缺;安置被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单位的富余人员;调整现任工作与其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人员;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符合政策规定的异地安置等。见习期未满或正在接受审查处理的干部,一般不得调动;
5.干部调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之间的干部调动,由各有关部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外直属单位之间跨地区调动干部,应与调入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办理;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调配干部,由各有关部门与其所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协调办理。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报人事部审核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干部调配,由所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干部调配,凡由企事业单位调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6.干部跨地区调动的,一般应夫妻同调;有关部门可根据其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家属随调或随迁手续。相关政策法规:(1991年2月4日)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3 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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