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政府工作人员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本级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时,人事部门应事先提出任免议案,报请政府讨论通过并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2.凡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任免范围的工作人员的任免,人事部门应拟出任免人员名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讨论通过或批准任免:
3.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议案,人事部门应附上拟任免工作人员的简历、任免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的书面材料。
4.凡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政府工作人员,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对外公布或通知到职。各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对外公布或通知到职;上述政府工作人员分别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给任命书;
5.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以来,凡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的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补办手续。相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