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2007年5月18日在我局九楼会议室对平邑县城区及乡镇驻地基准地价举行听证会。
欢迎符合下列须知要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听证会。申请参加听证会的,请在2007年5月10日前向我局政策法规科提出书面申请:
参加本次听证会须知。
1、下列单位可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县直有关部门;各有关村居;本县企业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
2、听证申请人经我局审核后获得代表资格,由听证会举办机构发放《听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3、经批准后的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听证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岳启华 刘斌
联系电话:0539--4292829
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