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建良好的市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提高城市的综合管理水平。经研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县城区范围内的乱停乱放、店外经营和户外广告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建成区内浚河路、莲花山路、板桥路、蒙阳路、石都大道、蒙山大道、朝阳路(原南环路)全段、商城开发区、公园路和文化路北段、汉阙路中段。
二、整治内容
(一)乱停乱放整治
1、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按标准统一施划停车泊位,所需费用由沿街单位和个人承担。凡施划的停车泊位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车辆在停车位内停放时,应按统一或顺行方向依次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位,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严禁各类机动车辆在上述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区域上乱停乱放,停靠过夜。
3、上述道路和区域内沿街单位应将门前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纳入“门前五包”责任制范围内,按规定区域摆放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人车通行。自行车、大板车、摩托车、电动车和汽车各种机动等车辆必须在规定的地段有序停放,临街商店门前只准临时将顾客车辆停放在划定区域内,自备车辆不得在门前停放。
4、对于违反规定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拖曳机动车、锁定机动车车轮等措施,并依法予以罚款。
(二)店外经营整治
1、严禁在上述道路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乱摆摊点、占道经营或从事露天烧烤大排档、露天加工制作食品等违法经营活动。没有店面的露天经营和维修摊点一律进入各类专业市场或划定的地点经营。未经批准不得占道开展各种街头咨询、宣传和摸奖活动。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单位或个体业户,不得随意出户、店外经营。
2、对于违反规定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取缔或者查处。
(三)户外广告整治
1、对上述道路和区域内现有的户外广告进行规范和整顿,逐步达到“三统一”(统一标准、统一形式、统一位置)的要求。
2、凡在平邑城区,尤其在上述道路和区域内新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先期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已经自行设置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限在通告下发之日起三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进行整改;严禁非法新设置各类户外广告。
3、本次清理整顿户外广告的范围包括:(1)占用绿地、占用人行道、阻碍车辆通行的沿街(路)户外广告;(2)沿街(路)陈旧破烂、影响市容、破坏建筑物风格和城市风貌的各类户外广告;(3)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树木、线杆、围墙、站牌、电话亭、交通护栏等公用设施上随意设置的各类广告;(4)无审批手续或超过批准设置时限的大型立柱式广告、灯箱广告;(5)沿街(路)商业店铺门头设置不规范的广告牌匾;(6)商业店铺沿街(路)门窗上乱贴、乱画的图文广告。
4、各类户外广告设置责任单位和个人要按本《通告》要求,认真搞好自查自纠,主动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自觉清理整顿户外广告。
5、对上述道路和区域内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或不按规定限期进行整治的,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平邑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对限期内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
三、整治要求
1、整治将按照从快、从严的要求,大规模、高密度、无间隙的进行。对阻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拒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广大市民要树立“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责任意识,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这项工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设立举报投诉电话:7931777,希望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设置户外广告、乱停乱放、店外经营等行为,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共同打造整洁、有序、靓丽县城环境。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