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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税务登记


 
2003-03-04
    办理时间:单位工作时间8:00—17:30 说明:1、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等特殊规定除外。 2、具体办理时间以各分局公布的受理时间为准。
    办理时限:凡纳税人所报税务登记资料符合法定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完毕。
    申办对象资格:各类企业、外地企业在本县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申办材料: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出示或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进出口经营权批文或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其他许可证;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和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7、房地产证明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办理程序:
    1、各类企业、外地企业在本县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持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收费标准:税务登记证件每套收人民币40元整。
    收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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