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国内公民离婚登记 |
| 项目类别 |
其他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
| 办理条件 |
(一)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其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或中国驻外领事馆办理的; (二)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三)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五)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双方当事人或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
| 申报材料 |
(一)本人的户口簿; (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本人的《结婚证》; (四)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
| 办事流程 |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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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根据市物价局沪价涉[89]第364号,离婚登记工本费10元/对。 |
| 受理部门 |
实行集中登记的县(市)区在县(市)区民政局办理;没有集中登记的地区在所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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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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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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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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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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