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介】 1、受理权限 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审批依据 (1)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3)《平邑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申请设置应提交的文件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和申请人姓名、年龄、学历、职称、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所在地区医疗机构分布和医疗资源利用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范围和服务半径;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拟设医疗机构的占地、建筑面积;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及清单;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处理方案;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拟设医疗机构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需要国家投资和安排正常经费的医疗机构,必须附有关部门的资金批准文件。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选址的依据; 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占地和建筑面积。 4、审批时限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条例、细则及办法规定的全部文件的同时,发给《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受理通知书》,并在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设置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通知书》,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驳回通知书》。 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之日起30日内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核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不满20张床位的诊所、门诊部、卫生室(所)等医疗机构的有效期为半年;20-99张床位的医疗机构有效期为二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有效期为三年。 超过《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限,须重新办理设置申请手续。 联系单位:医政科 联系电话:4228161
【政策依据】 【服务程序】 【申报材料】 【收费标准】 【承诺时间】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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