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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


 
2003-03-04
  办理时间:单位工作时间8:00—17:30 说明:1、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等特殊规定除外。 2、具体办理时间以各分局公布的受理时间为准。
  办理时限:凡纳税人所报税务登记资料符合法定条件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完毕。
  申办对象资格: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申办材料:纳税人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普通发票领购簿》、IC卡和空白发票,到发票管理环节缴销发票;
    2、办理注销前的税款清算事宜;
    3、将税务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交回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程序: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3、原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后,结清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将签注审核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退还一份给纳税人。如纳税人不能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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