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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邑县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平邑县旅游商品定点商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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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1
平政办发[2006]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旅游商品经营企业:
    《平邑县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平邑县旅游商品定点商店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望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做好“定点生产企业”、“定点商店”的申报工作。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平邑县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平邑县旅游商品开发工作,规范旅游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做好平邑县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的范围是平邑县生产旅游纪念品、工艺美术品、民俗用品、文化艺术品、农副土特产品、特色服饰、金银珠宝首饰、小电器、旅游日用品、当地名牌产品等旅游商品的企业。
    第三条 申请成为“定点企业”的厂家,需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能批量生产旅游商品;
    2、 所生产的旅游商品销路较好并有发展前途;
    3、 生产旅游商品的设备比较先进,有一定的新产品开发研制力量;
    4、 生产的旅游商品便于携带,适合作为旅游纪念品销售;
    5、 生产的旅游商品能够体现我县地方特色。
    第四条 申请成为“定点企业”的厂家,按以下要求向县旅游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2、 作为旅游商品的产品在境内旅游商品市场上的销售情况,包括:近两年产量、销售额及主要销售点,有外销的,注明销售额;
    3、 作为旅游商品产品的生产情况,包括:全厂(或专门车间)的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总数及产品设计开发人员数、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设备情况;
    4、 作为旅游商品的产品在国内外的获奖情况;
    5、 属于小商品的还应提供样品。
    第五条 县旅游局收到申报文件后,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查验收,合格者予以批复。
    第六条 “定点企业”由县旅游局统一颁发“平邑县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牌匾和证书;“定点企业”所生产的旅游商品包装上应有县旅游局印制的统一标志,以便进行质量监督。
    第七条 县旅游局对“定点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行业管理。“定点企业”须执行有关管理及统计制度。
    第八条 县旅游局对“定点企业”及产品优先推荐在《山东省旅游购物指南》中刊登,并优先推荐在旅游购物商店销售。
    第九条 平邑县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产品经审批后可以使用“平邑县旅游推荐商品”字样(需签定使用协议)。
    第十条 县旅游局定期将旅游生产定点企业向社会公示。对企业管理不善、产品质量下降、不符合条件的定点企业,县旅游局对其提出警告并限期改进。限期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取消其“定点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旅游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平邑县旅游商品定点商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旅游商品发展,加强我县旅游商品销售市场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商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山东省旅游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定点商店”申请入选条件

    第二条 具备旅游商品销售条件的商业企业。
    第三条 具有齐全、合法的经营证照。
    第四条 自有经营处所需提供产权证明;非自有店面,应出具租用营业场地(自申请当日起)不少于两年的租赁合同。
    第五条 有20平方米以上营业厅,店堂宽敞明亮,装修典雅;店面整洁,环境良好。
    第六条 店内(含大型商场的旅游商品专柜)所售商品要突出本地自然景观与人文特色 ,本地特色旅游商品占所售商品总数的60%以上。
    第七条 店内至少一部县内直拨电话,经营服饰的设有试衣间和试衣镜。
    第八条 店内设置中、英文字的旅游热线投诉电话号码标志牌。
    第九条 商店就近有与接待能力、营业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第十条 商店公共区域的设施和服务岗位的标志,须使用国际标准统一符号,使用不少于两种语言提示(其中一种为汉语)。
    第十一条 能为游客提供免费保管、邮寄商品的服务。
    第十二条 服务人员衣饰整洁,佩带工号卡,所出售商品一律明码标价。
    第十三条 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商店必须遵纪守法,经营作风端正,严禁以各种非法方式招徕客源。
    第十五条 商店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旅游条例》中有关商品经营的规定,并接受本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实行退货制度。游客对已购商品不满意,可于一周内持原始票据连同商品一并交付商店,店方应给予全额退款(商品如无损坏)。
    第十七条 服务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后才可上岗。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商品进、销、存帐目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商店须建立接待旅游团体(散客)的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商店应重视员工的精神文明教育,经常性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入选店应自觉履行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入选店为县旅游局特别推荐店,悬挂旅游局统一配制的“平邑县旅游商品定点商店”标牌。
    第二十四条 店方与旅游局签署服务承诺,确保服务和信誉保证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 旅游局对入选店实行年检审核制度。各单位须及时按要求提供年检材料,积极配合做好年检工作,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年检未通过者取消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优先获得新开发旅游商品的(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七条 入选店将在省、市旅游商品中心举办的相关活动中得到宣传推介,如收录于《山东旅游购物指南》等。
    第二十八条 作为信息交流、商品交易的平台,旅游局将以优惠价格为入选店调剂、供应优秀旅游商品,以培植入选店成为本地旅游商品行业最具竞争力的购物场所。
    第二十九条 推荐入选店为旅行社购物线路首选。
    第三十条 平邑县旅游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平邑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平邑县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
       (二)平邑县旅游商品定点商店入选申请表

附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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