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06]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局级企事业单位:
县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县民政局 县教育局 县公安局 县财政局 县人事局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县国税局 县地税局 县工商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办发[2004]10号文件、鲁政办发[2004]77号文件、临政办发[2004]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制定以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符合本地安置条件,并与县民政局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县民政局负责核发。
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县财政足额列支,由县民政局负责发放。标准:转业士官1.5万元,城镇退伍义务兵1万元(含一、二级复员士官)。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一)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
(二)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3年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
(三)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机关在招考国家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服役期可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2年内被各级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的,本人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县级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代存档案手续。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代存档案信》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成人高等院校的,可凭《士兵退出现役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到当地招生部门报名。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院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四、个体经营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本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5、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五、税收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业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上述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4、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5、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贷款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银行或信用社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部门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七、户籍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稳定职业证明办理落户。
各级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以外的费用。 附件: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