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05]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局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各规模以上企业:
为切实保护我县矿产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我县编制了《平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并经临沂市人民政府(临政土字[2004]154号文)批准同意组织实施。为此,现就《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划》的重要意义。《规划》是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专项规划,是指导我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坚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优先、资源节约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大力推进资源管理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规划》的贯彻实施工作,为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规划》是我县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立项审批,矿山建设用地审批,都必须符合《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做好审批管理工作,不得超越《规划》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也不得批准用地。同时,要严格依据《规划》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三、要切实抓好《规划》的贯彻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将这项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广泛开展对《规划》的宣传,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要采取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对违反《规划》,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要多渠道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投入。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的投入,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要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
五、在开发矿产资源的同时,要切实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诱发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滑坡、崩塌及地下水、地面沉降的动态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切实有效地防止、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采用与《规划》相一致的数据库标准,建立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速推进全县矿产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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