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05]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局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各规模以上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运行机制,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的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依法组织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行为,完善我县基础教育“县、乡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规范和运行机制。
(二)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面向全体学生,办好每一所学校,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基础教育服务体系。
(三)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强化政府义务教育责任,依法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第一条第五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织本乡镇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化教育资源,调整中小学布局,合理划定本乡镇中小学服务范围,确保一年级和七年级学生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2、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6周岁适龄人口档案,最迟在秋季开学前15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3、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所有六年级学生参加6月20日全县统一组织的质量抽测,并发放《入学通知书》,办理初中入学注册手续。
4、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免学或缓学手续。
5、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
(二)县直学校、民办学校招生入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1、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县城及县直中小学校招生能力,下达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各学校不得超计划、超范围招生。
2、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县内的民办学校(含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学校,下同)的办学行为、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生宿舍标准和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核准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面向全县公布。民办学校不得超计划、超范围招生。
3、县直学校、民办学校招生期间,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派员监督、审查,禁止县直学校和民办学校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
4、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三)县教育行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工作,保证生活能自理的残疾儿童都能入学。智力残疾儿童就近随班就读,听力、视力残疾儿童分别入县聋校、市盲校就读。
三、保障措施
1.统一思想认识。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将认识统一到依法治教上来。要把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作为治理行业不正之风的重点,做好今年的小学、初中入学工作。
2、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一把手任组长,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具体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各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严密组织,严肃纪律,严格把关。
3、加强舆论宣传。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招生工作的政策、办法和有关纪律,特别是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公开,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保证考试和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
4、严明工作纪律。入学招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统筹安排、依法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格按照招生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招生。要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对学校招生中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及时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不及时整改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建立完善奖励机制,对在招生、入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校和班主任、教师进行表彰。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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