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05]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平邑县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平邑县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以下简称修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平邑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可能导致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改变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持水土、恢复生态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生态修复工作要遵循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生态修复与“四荒”治理相结合、部门职责与管护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修复工程分为试点区和实施区。根据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需逐年扩大实施区的范围。
1、全县为试点区,地方、铜石、郑城3个乡镇为2002—2004年实施区。每年度选择两个乡镇作为重点实施区。
2、试点区和实施区范围内修复工作的具体规划,应服从全县的综合规划。
3、生态修复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生态修复工作的试点区域、实施区域,特别是重点实施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封禁、管护标志。
第五条 修复工作试点范围的具体工作
1、根据全县修复工作的总体规划进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2、优化和调整农业结构,为生态修复创造条件;
3、划分封禁育区域,设立明显的标志,落实封禁区域管护责任,组织好管护队伍;
4、25度坡以上区域全部退耕还林还草,杜绝各类破坏林木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现象发生;
5、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控制,开发建设项目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 其它工作
1、划分封禁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2、选择一定区域,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精品工程;
3、成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和管护队伍;
4、制定封禁政策、管理办法和乡规民约;
5、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修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6、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7、搞好项目的生态和经济效益监测。
第七条 有关部门的职责:
1、水保局负责修复工作的规划和监督
(1)审查修复试点工程的年度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2)负责对修复区进行监督管理和对管护的组织及培训;
(3)负责修复工作的年度总结。
2、发展计划局负责年度实施方案的报批,指导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3、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4、农业局负责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
5、林业局负责护林防火、封山禁牧、苗木抚育、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6、畜牧局负责牲畜品种的引进、改良等工作。
7、广播电视局负责修复工作的宣传。
第八条 管护责任
1、乡镇政府
(1)确定试点范围和界限;
(2)负责辖区内修复工作的实施;
(3)实行目标责任制,组织管护队伍,落实管护责任;
(4)负责制定修复试点工程的管理措施,审查乡规民约;
(5)负责筹集资金,对资金专户储存,确保专款专用;
2、村民委员会
(1)制定村规民约,做好各封禁、封育和治理区标志牌的制作和保护。
(2)做好修复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
(3)确定护林防火和封山禁牧责任区域和责任人;
(4)组织群众完成有关治理和管护工作。
第九条 承包、租凭“四荒”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的规定和生态修复的要求进行治理开发和利用,保护好区域内的水土保持设施,生态修复面积要达到80%以上。
第十条 对生态修复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对生态效益明显,经监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法予以制止或处罚。
1、拒不执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及“三同时”制度的;
2、陡坡开荒、顺坡耕种及不利于生态修复的;
3、从事采石取土和其他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
第十二条 修复工程由县政府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