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04]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的优抚工作,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民政事业费管理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抚恤事业费的管理使用
县民政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完善优抚对象抚恤定补档案,确定抚恤定补金的发放范围及标准,提供抚恤定补经费计划。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抚恤定补经费,按规定划拨到县民政局帐户,并对优抚对象抚恤定补标准及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县农村信用社负责设立抚恤定补金专户,并及时将抚恤定补金划拨各乡镇信用社。
抚恤定补金由县财政列支的,财政局要及时划拨到民政局专用帐户;由上级财政拨付的,县财政收到后要及时拨付,并在年终与上级财政结算后一并拨齐。
“三属”抚恤、复员军人定补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发放,伤残军人抚恤金于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发放。
二、优抚自然减员经费的管理使用
各乡镇民政办公室通过走访群众、核查户籍、年度审验、审查化尸证明等方式,每季度将优抚对象自然减员数报县民政局备案,年底财政局会同民政局审核后,将优抚自然减员经费划拨民政局优抚保障资金专户,集中用于解决“三老”优抚对象的“三难”问题及其他优抚对象的应急问题。
三、救灾救济经费的管理使用
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财政局将救灾救济款划拨民政专户,由民政局拨付到乡镇民政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纪律发放后进行核销。县财政局负责监督救灾救济款的使用和发放。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