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03]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伤寒、副伤寒是一种由伤寒沙门氏菌和甲、乙、丙型副伤寒沙门氏菌引起的急性全身性肠道传染病。多发于夏秋季节,主要经水、食物、日常生活接触和苍蝇传播。表现为发热、全身不适、食欲不振、腹痛、腹胀、便秘和腹泻等症状。目前该病在我市局部区域发生暴发流行,我县个别乡镇近期也发现输入性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并有扩散蔓延的趋势。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伤寒副伤寒防治工件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我县防治工作实际,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伤寒和副伤寒是一种被国家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疾病,此病一旦暴发流行,将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很大危害。因此,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伤寒、副伤寒疫情的严竣性和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从讲政治、讲大局、保稳定、保健康、促发展的高度出发,以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像抓“非典”防治一样抓伤寒、副伤寒的防治工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二、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传播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指导有关单位,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为突破口,大力搞好食品卫生管理,全面开展一次针对食品卫生管理、公共场所卫生和饮水卫生监督执法突击检查活动,特别要对街道饮食摊点、集体食堂、小型饭店进行彻底的拉网式检查,对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无健康证的从业人员一律不准上岗执业。要加强对饮用水源的卫生监测管理,尤其是对自备水源和农村手压水井要及时进行饮水加氯消毒。并要加大对桶装饮用水的查处力度,防止假冒劣质饮用水流入市场,杜绝伤寒、副伤寒食源性、水源性传播。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积极组织和指导疫情监测网络,认真加强疫情监测工作,对发现的伤寒、副伤寒病例,要严格按照疫情报告时限及时报告县卫生防疫站。各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可疑食物、饮用水源、污水以及病人排泻物的消毒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对流行区域、重点人群的环境消杀、灭蚊蝇和应急预防服药等疫点处理工作。疫点处理所需消杀药品和预防药品,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要组织和指导各医疗机构依法对伤寒副伤寒病人及时采取规范诊疗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要落实首诊负责制,所有确诊病人一律实行住院治疗,凡不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准收治伤寒、副伤寒病人。各医疗单位要严格遵循传染病人救治原则,规范诊疗行为,落实各项隔离消毒措施和医护人员个人防护措施,严防疫情扩散传播和医院内交叉感染。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按照疫情报告规定,对伤寒、副伤寒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县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搞好个案调查、疫点消毒和对密切接触者的登记、医学观察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传染源。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广泛开展针对伤寒、副伤寒等夏秋季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能力。
三、明确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伤寒、副伤寒防治工作的领导,要像重视非典防治工作那样重视伤寒、副伤寒的防治工作。各乡镇防非典指挥部具体负责本乡镇的防治伤寒、副伤寒工作,有输入性疫情的乡镇要紧急启动防非指挥系统,靠前指挥,应对发生的疫情。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牢牢把握防治工作的主动权,相对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抓好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要层层落实责任制,把防治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动员机关、学校、村居等基层组织,大力开展群防群控,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伤寒、副伤寒疫情不在我县发生流行。对因防治措施不力,造成本乡镇和单位伤寒、副伤寒暴发流行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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