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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民政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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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2
平政办发[2003]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民政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平邑县民政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
  为了提高做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确保抚对象的生活随着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鲁民[2002]80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蜊政办发[2003]4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是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而提高的一种经费投入增长机制。
  二、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对象,包括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伤残军人和革命烈士军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以及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三、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测算方法:
以全县上年度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为基数,根据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增长比例逐年调整提高城乡优质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1、“三属”抚恤标准
  (1)城镇户口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年抚恤金按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30%计发;病故军人家属按25%计发。
  (2)农村户口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年抚恤金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0%计发;病故军人属按75%计发。
  2、在乡革命伤残军人抚恤标准
  特、一等因战作残军人按上年度城镇职式平均工资的90%和75%计发。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三等乙因战作残军人分别按上年度城镇职式平均工资的50%、35%、22%、15%计发;因公、因病伤残军人的抚恤标准依次递减。
  3、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
  1945年9月、1949年10月、1954年10月以前入伍的乡老复员军的年补助标准分别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49%、48%计发。
  4、“三属”和老复员军人中的孤老分别增发5%;三等伤残军人抚恤标准高于同时期入伍的老复员军人补助的5%。
  若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出现负增长时,抚恤补助标准维持不变;若中央统一调整的标准高于当地自然增长的标准,应按中央统一调整的标准执行;若中央统一调整的标准低于当地自然增长的标准,则按当时的标准执行。
  四、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每年年初列入预算。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伤残军人、“三属”提高标准增长部分先由县财政部门垫支,待上级拨款后填充,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部门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负担。
  五、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从2003年1月1日施行。

       二00三年五月六日
   

附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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