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03]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事业单位:
《平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一日
平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据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单位领取的《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四条 无偿调出国有资产的,需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并凭批复件,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出售、报废、报损国有资产的,需将有关资料连同资产(动产)一并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并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的再投入,单位凭批复件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除没收处置收入外,并处以处置资产评估值同等数额的罚款;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乡镇和县直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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