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03]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实行现场联合勘察。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实行部门(单位)联合勘察审批制度,由建设项目审定小组具体实施。建设单位先向县建设局申报,县建设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每周汇总一次,每半月研究一次(特殊项目按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牵头组织成员单位业务负责人进行现场勘察,对初审通过的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在一周内交齐应提交的相关资料,由建设局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汇总上报分管县长,由分管县长向县长汇报,之后组织建设项目审定领导小组现场勘察,并对建设项目进行审定。对未按时提交相关资料的转批次办理。
二、实行分级审批。建设项目审定领导小组对项目现场勘察审核后,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对该项目提出明确的审定意见或建议,经审定同意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签字备查。后报分管县长审签,再报县长审批。
三、实行部门联单签批。按照建设项目办事程序,办理各种建设手续,实行部门(单位)签批联单制,上道手续没有签批,下道手续不准办理,联单要求办理的各项手续,没有全部办结的,任何单位不准发放证书。
四、实行审批公示。所报建设项目经建设项目审定小组审定、领导签批后,由县建设局将建设项目审批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项目审定小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建设项目现场勘查,指定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由主要负责人代替。建设项目经审定小组审定后,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部门利益阻止项目的审批,不得拖延签字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原文 |